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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旺 汪明 | 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理论框架与治理模式

发布日期:2026-05-06  来源:   点击量:

文章来源:《理论与改革》2026年第2期

张家旺,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安全与应急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家安全系统性风险。

汪明,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入选国家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安全学)。担任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委员,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组常务副组长、评估组组长。兼任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会长,全国学校国家安全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师范类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十三五”“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作为专家组组长开展了近年来重大自然灾害的核查评估工作。获得应急管理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北京市高校青年教师基本功比赛一等奖等。

引用:张家旺,汪明.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理论框架与治理模式[J].理论与改革,2026(2).

摘要:面对生态环境治理日益复杂的系统性挑战,传统单要素治理模式已难以支撑国家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尽管现有研究在生态系统服务评估与生态安全治理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但仍缺乏揭示社会与生态过程互动机制的系统性理论框架与治理模式。文章构建了国家生态安全分析框架,阐明了社会—生态系统在资源利用、制度安排与反馈调节之间的多层互动逻辑。提出“生态安全秩序力”理论框架,揭示其在结构设计、过程机制、反馈调节与适应治理协同作用下维系系统稳定、防止失序的内在逻辑,并归纳了秩序建构、秩序约束、秩序协同及秩序演化四个核心原理。进一步构建了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治理模式,形成了结构激活、机制矫正、反馈协调、治理重塑的动态循环体系,实现了生态系统稳定性与社会治理效能间的稳定共生与持续演化。研究为理解国家生态安全的调控机制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也为治理范式由碎片化管控向系统性治理跃升提供了可操作的分析框架。

关键词:国家生态安全;社会—生态系统;秩序力;理论框架;治理模式

引言

进入“人类世”以来,人类活动已成为塑造地球系统演化的主导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前提和基础,自觉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在绿色转型中推动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面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重塑,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已成为关乎国家发展全局与人类未来命运的核心共识。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加速推进显著提升了社会经济水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荒漠化加剧、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社会生态系统科学将社会与生态视为一个高度耦合且不可分割的整体,强调二者之间的非线性互动、反馈机制及适应能力。”传统以单要素管控或静态平衡为导向的环境治理范式,已难以解释人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复杂交互反馈。在可持续发展转型的背景下,如何在社会经济增长与生态系统稳定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命题。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探讨了资源系统的各个组成要素如何通过公共治理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影响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合作行为,从而促进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该理论强调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认为资源系统、资源单元、治理体系与行动者构成一个相互作用的整体,其运行状态取决于制度安排、行为规范及生态反馈等多重因素的协调。随着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日益紧密,该分析理论已成为理解人与自然关系及其可持续性问题的重要理论工具。理论揭示了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多层次耦合机制,为分析生态安全的形成、维持与演化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

在此分析框架下,生态安全已超越单纯的环境范畴,上升为支撑国家发展韧性、维系社会秩序稳定与保障生态系统长期演化的战略支点。国家生态安全涉及广泛的生态过程、更复杂的资源环境约束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其本质上是国家层面社会与生态系统稳定性的核心体现。随着气候变暖、生境破碎化、土地退化、环境污染和资源压力的持续累积,国家生态系统的脆弱性与不确定性进一步放大,使国家在粮食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屏障稳定性、重大生态功能区运行等方面面临多重挑战。必须深刻认识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生态—生命一体化安全问题并把握其基本内涵。一旦生态安全在国家尺度出现失稳,不仅会导致生态系统服务能力衰退,还可能诱发资源紧张、公共卫生风险、区域治理失衡乃至社会与经济系统的连锁反应,最终对国家整体安全格局形成系统性冲击。因此,将国家生态安全纳入社会—生态系统框架进行分析,不仅有助于揭示风险的形成根源与跨尺度传导机制,也为构建具有韧性与适应性的国家生态安全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建设美丽中国关系高质量发展全局,事关如期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大局。”如何在复杂系统互动中维系国家生态安全的动态秩序,已成为亟须深入探索的重大科学与实践问题。尽管学界在生态系统服务评估、生态安全评价与区域生态治理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仍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缺乏从社会—生态系统整体视角系统揭示国家生态安全形成机制的研究,在进行生态安全格局的规划和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社会经济、文化传承等多方面的因素。现有文献多聚焦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空间格局、功能评估与价值测算等,但往往忽视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多层反馈与互动机制。社会制度、政策过程与生态功能之间的耦合关系尚未系统整合,难以揭示区域复杂系统的整体运行逻辑与生态安全的生成机制。其次,尚未形成系统阐释国家生态安全秩序维持机制的理论框架。当前研究主要关注生态安全的制度底线、风险评价与优化策略。如:生态保护红线用于实现重点生态区域永久保护,留给自然休养生息时间和空间,从而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制度底线。但对生态安全秩序的形成动力与维系机制探讨不足,尤其缺乏对社会制度、治理过程与生态反馈之间互动关系的系统理论建构。生态安全的制度约束、过程调节、反馈修复与适应演化等内在机制尚未形成理论化表达。最后,缺少能够刻画社会—生态系统稳定与演化过程的综合分析模式。现有区域生态治理研究关注多主体参与生态治理以及与政府间的协商和合作。但大多停留在治理工具层面,未能构建涵盖结构、过程、反馈与治理等多维机制的系统模型,难以解释国家生态系统在秩序生成与演化中的动态平衡逻辑。总体来看,现有研究在理论整合、概念创新与机制构建等方面仍显不足,未能形成解释国家生态安全秩序生成与演化的系统化框架,对国家生态安全秩序的形成与维持机制缺乏系统阐释。

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国家生态安全战略需求,构建社会—生态系统视角下的国家生态安全分析框架,深入分析社会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互动共演机制;提出“生态安全秩序力”概念框架及基本原理,明确其结构、过程、反馈与适应四个维度的理论要点,揭示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在秩序生成、维持、演化与重构过程中的内在动力机制;进一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秩序的治理模式,阐明社会—生态系统在稳定与演化过程中的动态平衡逻辑,以期寻求国家生态安全秩序最大公约数,为理解国家生态安全的稳定与演化机制提供新的理论框架与治理模式。

一、社会—生态系统视角下生态安全分析框架

社会—生态系统是一个由社会子系统与生态子系统通过多层次耦合与反馈机制交织而成的复杂适应系统,其核心特征在于社会经济过程与生态过程的互动共演(图1)。作为理解人地关系的前沿视角,社会—生态系统通用分析框架将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交互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资源都囊括其中,形成一个多维耦合互动、多个相互嵌套子系统的有机体,这一框架为解析环境与社会耦合关系的动态演变提供了系统化的分析工具。“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研究为人类解决社会问题及生态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社会—生态子系统间的耦合关系与相互作用是社会—生态系统的根基。通过复杂的物质代谢、能量流动与信息反馈,将人类社会经济过程与自然生态过程紧密交织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种相互依存关系不仅决定了系统的稳态特征,更驱动着其在干扰与适应中的演化路径,尤其关注多元参与主体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的相互作用和相互适应的行为,这是理解区域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安全问题的逻辑起点。治理体系中的治理者和资源使用者,在社会—生态系统的框架下,运作于一个由明确制度体系和隐性自组织规则共同构成的系统中。资源单位被嵌入资源系统,并在不同空间尺度上受到生物与物理过程的影响。社会系统侧重于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适应性行为,尤其是在外部环境的作用下,通过资源开发、政策实施和制度创新等方式影响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而生态系统则通过提供生态服务、调节环境条件等方式反作用于社会系统的行为与发展方向。这种人地相互作用的嵌套耦合关系构成了社会—生态系统的基本运行逻辑。

反馈机制是社会—生态系统演化的动力核心。社会与生态子系统在相互作用过程中不断形成正反馈与负反馈,推动系统在稳态与非稳态之间动态演化。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生态系统会出现多种演变阶段与突变点,反映了系统的非线性特征。正反馈可能导致系统强化某种路径依赖(如过度资源利用),而负反馈有助于恢复系统平衡与韧性。因此,反馈机制不仅是社会—生态系统动态稳定的基础,也为复杂系统理论在可持续发展目标分析中的应用提供了关键切入点。

适应性与稳态维持是系统可持续的进化目标。社会—生态系统并非依赖于静态均衡,而是在外部扰动和内部反馈的交互作用中,通过反馈与学习不断调整结构与功能,最终形成新的稳态结构。这一过程体现了系统在复杂变化中的适应能力,表现为一个动态的“反馈调节—结构调整—稳态更新”的持续演化过程。当下适应性治理已然成为理论的核心理念,主张通过开发、保护、释放和更新,实现“从治理中学习”的演化式治理。这种治理模式强调灵活性、包容性与跨尺度协同,通过制度创新和知识共创等方式增强系统韧性,减少管理行动中的不确定性。因此,社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是一个“动态平衡—反馈修正—适应演化”的过程,其目标在于实现生态、经济与社会维度的长期稳态共生。

国家生态安全体现为自然生态系统与社会发展系统在国家尺度上的深度耦合、协同演化与风险共治。作为一个典型的多层级社会—生态系统,其安全状态不仅依赖于生态过程的稳健性和生态结构的完整性,也取决于国家制度安排、治理能力以及不同主体行为模式的整体协调。因此,从社会—生态系统视角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分析框架,清晰呈现生态安全风险如何由系统结构孕育、在治理过程中放大或缓冲,并通过反馈环节跨主体、跨尺度传递,最终影响国家生态安全秩序的稳定与演化。

基于社会—生态系统一般分析框架,生态系统服务作为核心和重要纽带,强调资源系统、使用者系统与治理系统之间的结构性关联与反馈机制。资源系统代表国家整体自然资本与生态过程,如水资源、森林草地、湿地、耕地等,区域生态系统服务能力是资源状态的体现,包括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支持服务以及文化服务等。其安全水平反映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韧性与调节能力。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并非单纯源于自然要素本身,而是由资源系统与社会过程在结构与功能层面的交互作用共同生成。一方面,资源系统通过水、土壤、空气、生物等自然要素及其相互作用过程,构成生态系统服务供给的物质基础与生态载体;另一方面,社会过程通过人口规模与结构、技术条件、资本投入及文化认知等要素,塑造资源开发方式、利用强度与配置效率,并在此过程中影响社会物质生产与流通体系的运行。两类过程在多尺度空间与制度环境中相互嵌套、彼此制约,使生态系统服务的形成与安全状态呈现出协同演化的特征。在区域生态系统的治理过程中,政府承担着主导性管理职责,而使用者与资源系统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动态关联。对生态系统的资源投入及调控手段直接取决于使用者对生态服务的诉求,这些因素同时会作用于资源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能力。因此,国家生态安全的管理需要以多层级使用者需求为基础,将生态安全视为社会—生态系统是否能够满足国家福祉与风险防御需求的最终反映。治理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制度基础与调控中枢,由生态红线制度、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空间规划体系、生态补偿机制、跨区域协同机制等构成,并由政府、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执行。治理系统通过监管、激励、协调、执行与监督等功能调节社会行为、规范资源利用、引导风险分布以及协调利益冲突中发挥核心作用,是国家生态安全实现制度化保障的关键环节。在这一框架中生态条件指的是更广泛的自然环境因素,包括全球气候变化、跨境生态影响以及其他外部生态因素,这些因素塑造了生态系统的外部背景,并对其稳定性与功能产生深远影响。社会系统的运行受制于外部生态环境这一基础条件,而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等因素又来自更高层级的人类社会结构,对区域内部的社会子系统施加影响。国家生态系统的长期稳定依赖于各子系统及其要素之间的均衡与良性互动,从而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稳定与可持续。

二、生态安全秩序力的提出

经典政治秩序理论指出,政治稳定的本质在于制度能力与社会动员之间的匹配。当社会动员的速度超过制度吸纳与调节的能力时,社会将出现“政治失序”,其揭示了秩序维系的关键逻辑:制度结构的调控能力必须与系统内的动态变迁速率相匹配。将这一思路延伸至社会—生态系统领域,可以发现类似的“秩序—失序”机制同样存在。当生态变化或社会动员的速度超出制度体系的吸纳与反馈能力时,系统将面临“生态失序”风险,表现为资源枯竭、政治争端或人类生存危机等。基于此,生态安全秩序力可以被界定为一种系统性的“秩序维系能力”,即社会—生态系统通过结构设计、过程机制、反馈调节与适应演化等多维机制的协同作用,维持结构稳定、抵御扰动并防止失序的综合能力。它不仅是一种静态的稳定力量,更是一种动态的系统驱动力,体现了社会系统对生态复杂性的结构整合、过程优化与自我更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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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秩序力的形成并非由单一要素构成,而是由结构、过程、反馈与适应四种核心机制的协同作用共同构成(图2)。首先,结构性设计(S)通过制度体系、资源系统、治理主体与生态过程的有机耦合,为生态安全秩序的生成提供了制度与物质框架,是秩序得以孕育的内在支撑与动力源;在此基础上,过程性机制(P)通过规则执行、权责协调、激励约束与信息循环等制度化调控过程,将结构潜能转化为系统运行的现实动力,实现结构功能的制度化与行为化,从而激活系统的运作。随着系统运行的推进,偏离与失衡在所难免,反馈性调节(R)通过生态监测、风险预警、制度修正与社会反馈等环节,对系统偏差进行识别与动态响应,实现行为与结构的矫正,以防止局部失衡演化为整体失序。经历多轮纠偏与经验积累后,系统进入适应性治理(A)阶段,通过制度学习、政策试验与多中心协同,不断推动结构优化与制度创新,促成系统的演化与更新。最终,适应性治理的成果反哺结构体系,使结构性设计在学习性修正中得到优化与重塑,开启新一轮的秩序循环。

“激活—矫正—协调—重塑”的动态循环构成了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的内在运行逻辑,使社会—生态系统能够在外部扰动与内部调节的双重作用下实现持续的动态平衡。这一过程通过不断的修复与创新,推动系统的自我更新,确保生态系统的稳态演化。生态安全秩序力不仅是维系国家生态安全的结构性支撑,更是推动社会—生态系统在复杂环境中适应性演化和创新的内在动力。该框架通过协调各个子系统的关系和强化反馈机制,不仅揭示了生态安全秩序的生成过程,还为提升治理效能、增强系统韧性和应对复杂生态挑战提供了理论支持。

三、生态安全秩序力的基本原理

生态安全秩序力作为维系社会—生态系统稳定运行与可持续演化的内在驱动力,其形成与作用遵循一定的内在逻辑与约束规律。在生态系统中,生态安全秩序力不仅体现社会制度与生态过程的协同作用,也反映制度能力与生态复杂性之间的匹配关系。依据社会—生态系统的运行特征与区域生态安全的功能需求,生态安全秩序力可归纳为四项基本原理:秩序建构原理、秩序约束原理、秩序协同原理与秩序演化原理。这四项原理从结构形成到机制运行,再到自我调节与演化更新,构成生态安全秩序力的理论基础。

(一)秩序建构原理

秩序建构原理强调,生态安全秩序并非自然自发形成的,而是在社会—生态系统中通过制度、资源、主体与生态过程的结构性耦合与功能性整合而被主动建构出来的。社会—生态系统作为一个多要素、多层级的复合系统,其稳定运行依赖于各子系统间的协调嵌合与共同演化。从结构视角看,制度体系提供秩序建构的规则框架,界定社会与生态的互动边界;资源系统构成秩序的物质载体,决定生态安全的空间格局与承载能力;治理主体结构体现秩序建构的组织支撑与权责分工;生态过程则为秩序的形成提供能量循环与自然调节机制。四者相互作用,形成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与功能互补。这一原理揭示了生态安全秩序力的起点逻辑:生态安全的稳态结构源于社会与生态要素的有序建构,而非自发演化。当制度有效、资源稳固、主体协同、生态循环顺畅时,系统才能形成稳定而持续的秩序格局,为后续的运行机制、反馈调节与适应治理提供基础支撑。因此,秩序建构原理是生态安全秩序力的结构起点与存在前提。它通过制度化、结构化与功能化的整合过程,将社会与生态两个子系统嵌合为一个能够持续运作的整体,使生态安全秩序力具备现实的支撑条件与结构基础,为结构性设计的形成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路径。

(二)秩序约束原理

秩序约束原理强调,区域社会—生态系统的稳定运行并非自发达成,而是在制度、权责、行为与信息等多重约束下实现的动态协调与过程最优。约束机制通过制度化设计、权责配置与信息调控等方式,使社会—生态要素在受限条件下实现最优耦合与高效运作。在制度层面,规则制定与执行机制确立运行规范,防止资源利用与开发行为失序;在治理层面,权责划分与协调机制优化多主体结构,实现权力分工与协同决策;在行为层面,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经济与社会手段调节行动动力,强化制度执行力;在运行层面,信息传播与资源配置机制促进反馈循环与要素优化配置,提升系统的学习性与适应性。通过上述多维约束的系统性嵌合,社会—生态系统的能量流、物质流与信息流得以在多目标条件下实现动态平衡与效率优化。约束不再是外部压制,而是一种制度化的调控逻辑,它使系统在复杂的权衡与反馈中实现“过程最优”。因此,秩序约束原理揭示了生态安全秩序力的运行逻辑。通过制度化约束与功能性调节,使系统内部的资源流、能量流与信息流在多目标约束中实现动态优化,为生态安全秩序提供持续、稳定与高效的过程支撑。

(三)秩序协同原理

秩序协同原理强调,社会—生态系统的稳定运行依赖于多要素间的动态协调与跨尺度互动。当系统面临外部扰动或内部失衡时,不同子系统之间通过反馈与协同实现整体的再平衡,从而维持系统的连续性与适应性。在监测层面,生态监测与信息反馈机制构成系统的感知网络,通过数据监测与环境感知实现自我认知;在风险层面,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形成前瞻性防御,提前发现潜在失衡与脆弱环节;在制度层面,政策调整与制度修正机制完成自我纠偏,将信息反馈转化为制度优化与治理修复;在社会层面,社会响应与参与反馈机制通过公众监督与舆论参与增强系统的自反性与信任积累。四个环节共同构成一个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闭环调节系统,使区域生态秩序在面对外部扰动或内部失衡时,能够及时感知、主动修正并实现动态恢复。由此,秩序协同原理揭示了生态安全秩序力的“自愈逻辑”。通过生态、制度与社会的多维反馈,实现秩序的自我修复与持续优化,为系统长期稳定提供韧性支撑。因此,秩序协同原理揭示了生态安全秩序力的运行机制,通过多要素协同与反馈调节,系统能够在变化中维持秩序,在波动中保持稳定。

(四)秩序演化原理

秩序演化原理强调,社会—生态系统的长久稳定并非源于静态平衡,而在于其能够在持续变化与不确定性中,通过学习、创新与协同实现结构优化与功能重组。系统的韧性与持续性,取决于其在扰动中“进化”的能力,而非仅仅“恢复”的速度。在政策层面,政策学习与制度创新机制通过试点、比较与反馈,推动规则的动态更新与制度的迭代优化;在治理层面,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共治网络,形成跨尺度、跨领域的协同格局;在知识层面,知识共创与社会学习机制实现科研、政策与社会经验的双向转化,提升系统认知与决策智慧;在制度层面,制度韧性与灵活调适机制通过冗余设计与灵活组合增强系统的应变与重构能力。如同生物系统通过变异与选择实现适应进化,社会—生态系统亦通过政策学习、制度创新与多中心协同,不断更新自身的秩序结构,使其更契合新的环境条件,实现从被动防御到主动进化的转变。秩序演化原理揭示了生态安全秩序力的“求变功能”。通过从被动响应到主动调整的动态演化逻辑,是区域生态安全体系保持长期韧性与持续创新的内在动力,在复杂与不确定的未来中具备持续演化与自组织的能力。

四、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治理模式

以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为理论基础,融合“制度化与参与平衡”治理思想,将生态系统的自然演化逻辑与政治社会系统的秩序生成逻辑统一于同一分析框架之中。通过构建“结构性设计—过程性机制—反馈性调节—适应性治理”四个分析层次,揭示生态安全秩序力从结构设计到机制运行,再到调节修复与演化更新的系统逻辑(图3)。具体而言,结构性设计提供了秩序的“存在条件”,过程性机制维系了秩序的“运行逻辑”,反馈性调节保障了秩序的“自我修复”,而适应性治理实现了秩序的“演化更新”。这一循环系统构成了生态安全秩序力的核心特征:在结构支撑下运作、在运作中学习、在学习中修复、在修复中创新,从而最终实现区域社会—生态系统的长期稳定与动态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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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设计是生态安全秩序力的根基所在,反映社会—生态系统在空间、制度与功能层面的组织耦合与层级嵌套。它决定了系统能否在复杂互动中形成稳定秩序,是秩序的“存在条件”与“物质支撑”。在社会—生态系统一般分析框架中,这一层面对应资源系统、治理系统、使用者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结构嵌合关系;而在生态安全秩序力框架中,则进一步扩展为由资源系统、制度体系、治理主体与生态过程构成的综合性秩序结构。其中,资源系统是秩序的物质载体与空间基础,涵盖土地、水体、森林、湿地等自然要素及其构成的生态功能网络。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服务供给支撑社会系统运行,决定了系统秩序的生态承载力与持续性,统筹草地生态系统(种碳水粮钱)五库功能,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制度体系则界定社会与生态的互动规则,是秩序形成的规范性与组织性支撑,包括文化规范、社会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以及生态补偿机制等正式制度,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区域治理新格局。完善的制度体系能够提高社会系统的吸纳能力,使其在面临扰动时保持稳定。治理主体结构体现多中心参与格局,是制度执行与资源配置的社会基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等多元行为体通过协作、监督与创新,共同塑造了生态治理网络。生态过程作为系统的自然底层逻辑,体现了系统的动态性与演化性,包括能量传递、水文循环与生物多样性维持等过程,为社会—生态结构的“功能秩序化”提供了自然支撑。

过程性机制是生态安全秩序力的运行中枢,揭示社会—生态系统如何在结构支撑下维持与再生产秩序。这一机制既是对经典“行动情境”理论的动态延伸,也是对“制度化过程”思想的生态化演绎。通过多主体互动、制度执行与资源流动的有机结合,系统在实践中实现秩序的生成与维稳。具体而言,规则制定与执行机制构成秩序运行的起点,是社会—生态系统从无序共存走向有序协同的关键。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嵌合确立了生态资源使用、环境管理与社会行为的规范边界。权责划分与协调机制则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治理主体的角色与责任,通过纵横协调避免权力真空与责任重叠,提升制度执行的协调性与连贯性。激励与约束机制为秩序提供内在动力,通过经济激励、社会声誉与制度约束等多重手段,引导个体与集体遵循生态规则。信息传播与资源配置机制则构成系统的认知中枢,通过信息透明化、数据共享与资源优化配置,增强系统的学习性与自我更新能力。四者共同构成了秩序的动态运作体系,使社会—生态系统能够在运行中不断调整、学习与稳定。

反馈性调节是生态安全秩序力的自我修复机制,体现系统在面临扰动、风险或制度失衡时的恢复与再平衡能力。这一机制是对经典反馈回路理论的深化,也是对“秩序韧性”思想的具体化实践。具体而言,生态监测与信息反馈机制相当于系统的感知神经,通过技术监测与社会感知建立系统的自我认知。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则构成判断与诊断中心,通过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通过数据分析与模型预测识别系统脆弱性,防止局部扰动演化为系统性失序。政策调整与制度修正机制实现从信息反馈到行动修复的闭环,成为构建“自我纠错型秩序”的核心支撑。社会响应与参与反馈机制进一步赋予系统“自反性”,使公众、社会组织与媒体的监督成为秩序持续优化与社会信任积累的动力源。通过这些多层反馈回路的协同作用,系统不仅具备静态稳定性,更具备在扰动中实现动态平衡的能力,为长期演化提供了内生动力。

适应性治理是生态安全秩序力的高级形态,体现系统在深层环境变迁中通过学习、创新与协作实现新秩序生成的能力。与反馈调节侧重于“修复旧秩序”不同,适应性治理强调“创造新秩序”,是驱动社会—生态系统自组织与自演化的关键机制。政策学习与制度创新机制推动制度在不确定性中实现自我更新;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通过纵向衔接与横向联动构建网络化共治格局;知识共创与社会学习机制促进科研、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与知识转化;制度韧性与灵活调适机制通过冗余性设计与模块化管理提升系统的再生能力。适应性治理的本质在于将学习性与创造性纳入制度体系,使系统具备持续演化与主动创新的能力,实现由被动应对向前瞻治理的战略跃迁。

基于上述框架,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可视为社会—生态系统在国家尺度上的综合体现。它通过结构嵌合、机制联动、反馈修复与治理演化,形成了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的整体秩序能力。从结构层面看,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依托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构建起空间格局、资源配置与治理结构的嵌套网络,实现了自然系统与社会制度的共构与协同,为秩序的“激活”提供了根本条件。过程性机制通过生态文明考核、生态补偿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确保社会行动与生态承载能力的动态匹配,实现由结构约束向行为协同的过渡。反馈性调节依托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公众参与机制,提升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撑能力,构建起信息反馈与政策修正的闭环,保障系统在扰动中保持学习与稳定。适应性治理则通过政策试验、区域协同与制度重构等方式推动秩序的持续创新,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与京津冀等区域形成跨尺度、多中心的生态治理格局。通过建设集约整合的数字化综合治理平台,建立囊括多维环境要素的跨领域生态大数据仓,治理模式的底层支撑得以夯实,从而使得国家治理体系从被动响应走向预见性演化,完成由“演化”到“重塑”的制度循环。总体而言,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的运行体现了“结构激活—机制矫正—反馈协调—治理重塑”的动态循环过程。其核心逻辑是通过结构性设计的制度嵌合与资源承载,实现过程机制的持续运行;通过反馈调节的自我修复,支撑适应性治理的创新演化;再经由适应性治理的经验积累与结构更新,完成秩序的再生与重塑。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不仅是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更是社会—生态系统在多重扰动下实现稳定共生与持续演化的核心机制。

结语

本文基于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融合政治秩序与生态安全研究思路,围绕生态安全分析框架、生态安全秩序力内涵及其治理模式展开系统性研究。通过理论建构与机制解析,揭示了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互动耦合关系,阐释了国家生态安全的秩序维系机制,为国家生态治理提供了系统化的理论框架与治理模式。

提出了基于社会—生态系统的生态安全分析框架。以社会—生态系统一般分析框架为基础,将生态安全作为社会子系统与生态子系统多层耦合的复杂适应系统,揭示了社会经济过程与生态过程的互动共演关系。社会系统通过政策、制度与资源利用等方式影响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生态系统则以服务供给与环境调节反作用于社会系统,二者共同形成动态耦合过程。治理系统与生态条件共同塑造了系统的外部环境与制度约束,从而为理解国家生态安全的社会—生态系统的多维互动逻辑提供了系统化的分析工具。

解析了生态安全秩序力的概念内涵及基本原理。基于经典政治秩序理论,提出“生态安全秩序力”概念,将其界定为社会—生态系统在结构设计、过程机制、反馈调节与适应演化等机制作用下维系系统稳定、防止失序的综合能力。并进一步归纳出四个核心原理:秩序建构原理强调制度、资源与主体耦合是秩序形成的基础,秩序约束原理体现制度调控与权责协调的过程优化作用,秩序协同原理揭示系统通过反馈实现动态平衡,秩序演化原理强调系统在学习与创新中实现自我更新,为区域生态安全治理提供了创新性的理论与多维解析框架。

构建了社会—生态系统视角下的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治理模式。基于结构—过程—调节—治理四个维度,揭示了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的形成逻辑与运行机制,建立了以“结构性设计—过程性机制—反馈性调节—适应性治理”为脉络的国家生态安全秩序力治理模式,揭示秩序力从结构设计到机制运行,再到调节修复与演化更新的系统逻辑。该模式体现出秩序力由结构激活、机制矫正、反馈协调、治理重塑所构成的循环体系,展现出社会—生态系统在稳定与演化中的动态平衡特征。实现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治理、从被动响应向主动演化的转变,为提升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的整体效能提供了系统框架与实践路径。